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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鴻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鴻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鴻銘因竊盜等1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
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至5、6至7、9至10、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聲字第81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112年度簡字第94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復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112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111年度簡字第227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
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合(即拘役425日),且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不得逾120日,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普通竊盜罪(7次既遂、6次未遂),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且均係於2個月內所犯,惟被害人不同,各罪仍具獨立性,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受刑人迄今未回覆等情,有本院113年6月21日橋院雲刑匡113聲698、699字第1131009337號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未遂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3日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2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567號 (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簡字第2771號) 111年度簡字第2547號 111年度簡字第254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567號 111年度簡字第2547號 111年度簡字第254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8日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7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2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208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90日。
(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7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月14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8日 112年12月8日 112年12月1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6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6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編號4、5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6、7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6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5日 110年12月26日 111年1月12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111年度易字第297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1月5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111年度易字第297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3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721號 編號6、7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60日。
編號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75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8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7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0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076號 編號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75日。
編號11、12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60日。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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