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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家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各針對附表編號2-3、4-8所示各罪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8月+2年+6月=3年2月)。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均為加重竊盜罪,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相類,兼衡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以及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關於罰金刑部分,仍應依原判決之諭知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時間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1 | 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 |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110年12月13日 |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48號 | 111年9月21日 | 同左 | 111年10月21日 |
2 | 踰越牆垣竊盜罪 | 有期徒刑7月 | 111年7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 臺灣高雄地方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 112年3月21日 | 同左 | 112年5月3日 |
3 | 踰越牆垣竊盜罪 | 有期徒刑7月 | 111年7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 有期徒刑11月 | 111年2月27日至同年0月0日間之某時許 | 本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 | 112年12月4日 | 同左 | 113年4月9日 |
5 |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 有期徒刑8月 | 111年2月中旬至同年0月00日間之某時許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 | 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 有期徒刑10月 | 111年3月13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7 |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盜罪 | 有期徒刑8月 | 111年3月19日至同年月26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8 | 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 有期徒刑8月 | 111年3月23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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