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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劉瑞春
被 告 劉耀文
張永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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