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黃錦雀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鄧天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