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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魏敏慧
被 告 張瑞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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