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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姿慧
許泰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邰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被 告 楊宗億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交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 官筠雅
法 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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