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建彰 住○○市○○區○○000○0號
被 告 曾志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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