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禁沒,139,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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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肇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捌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肇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3548號案件簽結。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 年5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受刑人本案乃於113 年1 月26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時點在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應為上述保安處分及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113 年度偵字第3548號案件113 年6 月12日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為憑,堪以認定。

而該案所查扣白色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 年2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8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見橋頭地檢署113 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下稱偵卷】第41頁),足認該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

又該毒品係受刑人所有,且為本案施用毒品所餘之物,業據受刑人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2頁),從而,上開扣案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者,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自應與殘留有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與必要之包裝袋,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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