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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 包(驗前總純質淨重8.74公克)、如附表編號六至二十四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9包(驗前總純質淨重0.145 公克),因查無實際持有人,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簽結,惟上揭愷他命、咖啡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次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亦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亦有明文,顯見倘查無犯罪犯罪嫌疑人、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情形下,而案內尚扣有違禁物品,仍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另案被告鄭伯彥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141 號判決無罪,於民國113 年4 月2 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刑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5 包、沖泡飲品19包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 公克以上等節,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7 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88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本案雖因檢察官無從查明實際持有人為何而簽結,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3 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件113 年7 月15日簽呈1 份在卷可參。然該等愷他命、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 公克以上,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罪,則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秉洲
附表
編號 | 扣案物及數量 |
一 |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46 公克) |
二 |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45 公克) |
三 |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19 公克) |
四 |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12 公克) |
五 |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18 公克) |
六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9 公克) |
七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
八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467 公克;驗後淨重3.701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九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4 公克) |
十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602 公克;驗後淨重3.976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十一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221 公克;驗後淨重3.310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十二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
十三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
十四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1 公克) |
十五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217 公克;驗後淨重3.438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十六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2.914 公克;驗後淨重2.230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十七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3.101 公克;驗後淨重2.534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十八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2.881 公克;驗後淨重2.267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十九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2 公克) |
二十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4 公克) |
二十一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3.139 公克;驗後淨重2.561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二十二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6 公克) |
二十三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
二十四 |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1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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