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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127號行政簽結,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文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01號裁定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3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其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扣案之毒品係其上開施用犯行所剩餘,為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見112年度偵字第18127號卷第37頁),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行為所吸收,與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核屬同一案件,故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127號案件簽結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橋頭地檢檢察官簽呈為憑。
而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及搖頭丸(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56698號)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另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結晶1包,驗前淨重24.377公克、驗餘淨重24.35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結晶1包,驗前淨重3.459公克、驗餘淨重3.42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結晶1包,驗前淨重0.641公克、驗餘淨重0.621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結晶1包,驗前淨重3.656公克、驗餘淨重3.634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結晶1包,驗前淨重0.935公克、驗餘淨重0.911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結晶1包,驗前淨重0.503公克、驗餘淨重0.483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結晶1包,驗前淨重0.568公克、驗餘淨重0.542公克) 8 搖頭丸 1顆 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0.328公克、驗餘淨重0.20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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