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瑛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瑛傑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死亡,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針筒1支,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案件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嗣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前,於民國113年2月4日死亡,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戶籍資料存卷為憑(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卷,下稱偵卷,第125、137頁)。
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海洛因3 包、注射針筒1支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警卷第9至11頁)。
又上開扣得之海洛因3包,經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卷第9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而上開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後,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69頁)在卷可佐,則上開針筒雖係被告用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然其上既含有第一級毒品殘留,且難以析離,自應與毒品同視,而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認上開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應屬誤會,然聲請人本件聲請仍均屬於法有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