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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毛重零點貳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包,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包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又前揭扣得之海洛因殘渣袋1包,經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檢驗前毛重0.246公克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8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113年度執聲字第355號卷第21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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