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聲沒,5,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姵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姵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物品,因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另編號12所示現金,則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下稱保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臉書帳號賣場資料暨對話紀錄、包裹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8日全管字第1201號所附訂單寄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陳報鑑定結果相關說明在卷,並有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物品扣案可證,堪認該等物品均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乃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之現金3千元,固為被告於警詢時主動交出供警查扣之犯罪所得,惟本案犯罪事實檢察官認被告係犯以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既屬意圖販賣而陳列,即尚未達販賣既遂之程度,則被告本案應無犯罪所得,是此部分聲請與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鉛筆 24 2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原子筆 56 3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筆袋 4(含警方採證2件) 4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鑰匙圈 4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鑰匙圈 3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袋子 9 7 仿冒MELODY商標鑰匙圈 3 8 仿冒布丁狗商標鑰匙圈 4 9 仿冒大耳狗商標鑰匙圈 3 10 仿冒酷洛米商標鑰匙圈 3 11 仿冒STARBUCKS商標提袋 86 12 現金3千元 備註: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品,緩起訴處分書之附表二雖記載數量7件,然依卷附保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緩字卷)及檢察官聲請書均記載3件,爰就實際經扣案移送之3件宣告沒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