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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思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保護貼壹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思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商標Chanel保護貼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50元則屬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9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扣案之Chanel保護貼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專用商標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29頁)、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警卷第26頁)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2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
又扣得之現金15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警卷第6頁,偵卷第22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6頁)在卷可稽,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揭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150元,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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