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聲沒,5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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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22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淑芬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扣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鐵盒1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1元,分別屬商標權第98條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謝淑芬之違法行為地、住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前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以會員代號「Z0000000000」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並以每只17元之價格,刊登販賣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商標圖樣之鐵盒訊息,嗣經警為蒐證目的,佯裝買家下標購得如附表編號1仿冒hello kitty商標鐵盒1只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被告之Yahoo奇摩拍賣網頁及帳號資料、交易明細頁面擷圖、購證照片附卷可稽。

又上開鐵盒經鑑定結果,係仿冒三麗鷗公司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商標圖樣之商品乙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就該鐵盒進行鑑定而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上開註冊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證,警方遂於109年5月13日10時14分許,經被告同意在其當時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居所執行扣押,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51元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足憑。

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27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3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1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51元部分,係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鐵盒 1只 2 新臺幣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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