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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乙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乙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稽。
又本件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各編號所示商標之物品,有鑑定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存卷可參(警卷第40至41、46至234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1 蠟筆小新行動電源8件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6年6月15日 2 蠟筆小新插頭1件 3 蠟筆小新線套2件 4 蠟筆小新傳輸線5件 5 蠟筆小新手機殼19件 6 DORAEMON手機殼1件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117年11月15日 7 DORAEMON傳輸線1件 8 DORAEMON插頭1件 9 Supreme手機殼2件 00000000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20年1月15日 10 Supreme傳輸線1件 11 NIKE手機殼1件(警方蒐證)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113年9月15日 12 NIKE手機殼4件 13 NIKE傳輸線1件 14 GUCCI手機殼6件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12年8月15日 115年6月30日 15 CHANEL手機殼4件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16 HELLO KITTY手機殼4件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18年8月15日 112年12月31日 17 HELLO KITTY行動電源1件 18 HELLO KITTY傳輸線5件 19 HELLO KITTY插頭2件 20 MY MELODY傳輸線2件 00000000 同上 119年6月15日 21 MY MELODY插頭3件 22 babycinnamon行動電源2件 00000000 同上 112年1月15日 23 babycinnamon傳輸線1件 24 babycinnamon手機殼1件 25 babycinnamon插頭1件 26 Little Twin Stars傳輸線1件 00000000 同上 119年6月15日 27 KEROKEROKEROPPI插頭1件 00000000 同上 120年7月15日 28 KEROKEROKEROPPI傳輸線1件 29 KUROMI插頭2件 00000000 同上 118年4月15日 30 KUROMI傳輸線1件 31 POMPOMPURIN手機殼1件 00000000 同上 119年6月15日 32 POMPOMPURIN傳輸線2件 33 POMPOMPURIN插頭1件 34 角落小夥伴行動電源1件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9月30日 119年10月15日 35 角落小夥伴手機殼2件 36 角落小夥伴插頭1件 37 角落小夥伴傳輸線3件 38 APPLE手機殼9件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1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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