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交易,29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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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炎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國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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