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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顯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805號),本院受理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顯祐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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