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蔡和亨
邱美秀
送達代收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劉估煙
劉嘉峰即南星家具企業行
上列被告劉估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其中被告劉嘉峰即南星家具企業行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劉嘉峰即南星家具企業行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
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