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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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