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學
林俊雁
陳啓義
賴俊涵
廖柏源
潘上樂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學、林俊雁、陳啓義、賴俊涵、廖柏源、潘上樂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王德弘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