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訴,22,2024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2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皓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方皓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