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金易,281,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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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5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錦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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