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附民,33,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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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李云茹
被 告 陳富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4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薛文任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現通緝中),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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