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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姚朱梅香
被 告 楊于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謝玉婷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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