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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6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9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王朱福
楊惠竹
林志青
熊伯清
陳彥竹
被 告 林坤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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