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附民,81,202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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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筱茜


被 告 許家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遭被告、謝紫盈及蔡惟信(謝紫盈及蔡惟信另經本院審結)所加入之詐欺集團成員共計詐騙新臺幣(下同)1,231,000元,加上遭組織首腦指引操作失誤虧損100萬元,故請求被告、謝紫盈及蔡惟信賠償原告2,231,000元。

並聲明:被告、謝紫盈及蔡惟信應給付原告2,231,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權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四、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係檢察官起訴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後,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2年6月初,在「財運亨通8」LINE群組內散布投資理財之訊息,致原告受騙而陸續交付投資款項,嗣原告知悉受騙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查緝,而被告先與謝紫盈前往超商列印及拿取詐騙所用之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由被告駕車附載謝紫盈前往交易地點,嗣經警於112年8月30日14時許,在交易地點當場逮捕假冒POEMS證券外派專員而前來取款之謝紫盈。

而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案發前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之其餘犯行,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不得以案發前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已騙取原告交付款項為由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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