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露文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9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左露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