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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志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志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遊戲點數,追徵其價額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補充為「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戴志宸以代為儲值、事後還款為由,向告訴人江玉祺詐得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遊戲點數,此為具有財產價值之不法利益;
至附件附表二所示借款部分,則屬被告向告訴人詐取財物。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4日至同年0月0日間,基於單一意思決定,於密接之時間內陸續對同一告訴人施以詐術,以獲取附件附表一、二之利益與財物,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一接續行為;
又被告此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聲請意旨未將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予以區分,而將被告之詐欺行為概括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該二罪間罪質相同、法定刑亦屬一致,在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之情況下,本院自得補充如上,附此敘明。
又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恐嚇危害安全等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尋求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利用告訴人之信任,向其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財物(合計新臺幣【下同】198,575元),甚至尚以簡訊恐嚇告訴人,使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所為均有不該,復考量告訴人所受之損失非微及兩造目前尚未達成和解,再斟酌被告之前科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酌以被告2次犯行之被害人同一、時間間隔短、罪質有異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本件詐欺犯行獲得財物168,615元(附件之附表二)、利益即價值29,960元之遊戲點數(附件之附表一),前者財物部分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後者利益部分,則因無從原物沒收,故逕行追徵其價額29,96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23號
被 告 戴志宸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志宸明知無償還借款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4日前之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江玉琪,戴志宸即自112年6月24日8時許至112年8月8日20時7分許,利用江玉琪對其之信任,以代為儲值「金好運娛樂城」遊戲點數、借款等理由,要求江玉琪代儲值遊戲點數並匯款,並謊稱:遊戲有獲利會還款、湊錢始能出金云云,致江玉琪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點數儲值至戴志宸所提供之遊戲帳號內,並匯款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戴志宸指定、由未具犯意聯絡之陳安郁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安郁,下稱玉山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安郁,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內,合計新臺幣(下同)198,575元,嗣於112年8月25日21時44分許,江玉琪向戴志宸催討欠款,戴志宸拒不還款,江玉琪始悉受騙。
又戴志宸戴志宸欲索討更多款項遭江玉琪拒絕,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2年8月28日15時18分至20時30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江玉琪傳送訊息恫稱:「我跟你說,最後警告,車我沒收到,就生錢,沒有錢,我會跟你阿嬤要,可以試試看。」
、「就是你這種垃圾處理方式,我才想搞爛你。」
、「不然我就把你的行照讓渡書賣給地下殺肉。」
、「不知道地下殺肉吧?地下殺肉我只要賣給他們他們會馬上到你家牽車。」
、「因為你,我車被銀行拖走,耖擊敗,幹你娘,垃圾,我會搞死你。」
等語,暗示欲將對江玉琪不利,致江玉琪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江玉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戴志宸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江玉琪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陳安郁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APPLE商店消費明細、轉帳明細。
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及恐嚇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沒收:
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98,575元,雖未據扣案,仍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曾 財 和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購買遊戲點數金額(新臺幣/元) 1 112年6月24日 2,990 2 112年6月28日 000 000 0,290 1,690 1,690 3 112年8月6日 3,290 70 3,290 1,690 3,000 000 000 0,290 3,290 總計 購買遊戲點數金額共計29,960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匯入帳戶 1 112年07月03日21時41分許 2,000 上開玉山帳戶 2 112年07月04日03時01分許 300 上開玉山帳戶 3 112年07月04日06時42分許 1,000 上開玉山帳戶 4 112年07月05日04時07分許 3,000 上開玉山帳戶 5 112年07月05日23時12分許 800 上開玉山帳戶 6 112年07月06日05時12分許 1,000 上開玉山帳戶 7 112年07月08日09時48分許 3,000 上開玉山帳戶 8 112年07月08日11時05分許 200 上開玉山帳戶 9 112年07月11日10時27分許 19,000 上開玉山帳戶 10 112年07月11日22時04分許 2,600 上開玉山帳戶 11 112年07月12日10時06分許 2,000 上開玉山帳戶 12 112年07月12日12時05分許 1,015 上開玉山帳戶 13 112年07月29日00時29分許 2,000 上開玉山帳戶 14 112年07月29日16時31分許 3,000 上開玉山帳戶 15 112年07月30日23時29分許 1,000 上開玉山帳戶 16 112年07月31日13時07分許 800 上開玉山帳戶 17 112年08月02日23時12分許 1,000 上開玉山帳戶 18 112年08月03日15時06分許 4,000 上開玉山帳戶 19 112年08月03日21時33分許 2,000 上開玉山帳戶 20 112年08月07日11時15分許 30,000 上開玉山帳戶 21 112年08月07日21時08分許 9,000 上開玉山帳戶 22 112年08月07日21時52分許 2,900 上開玉山帳戶 23 112年08月08日12時40分許 7,000 上開玉山帳戶 24 112年08月08日13時55分許 1,000 上開玉山帳戶 25 112年08月08日16時34分許 6,000 上開玉山帳戶 26 112年08月08日15時36分許 3,000 上開玉山帳戶 27 112年08月08日20時07分許 10,000 上開玉山帳戶 28 112年07月31日18時04分許 30,000 上開國泰世華帳戶 29 112年08月07日11時16分許 20,000 上開國泰世華帳戶 總計 匯款金額共計168,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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