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上附民,8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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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翁林文美
被 告 凌振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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