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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61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
其中附表編號1、2、7、8號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所示之罪則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申請合併定刑狀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併此敘明。
四、茲聲請人聲請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附表所犯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7月至000年0月間,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暨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之刑等語(聲字卷第74頁本院訊問程序所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9號 112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9號 112年4月27日 編號1、2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5月 111年7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1號 112年9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1號 112年10月25日 編號3-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6年10月。
後編號3-5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判決上訴駁回。
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5月 111年8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11年9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29日至111年10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6號 112年4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6號 112年7月18日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61號 112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61號 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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