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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釧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11、13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餘各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
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至9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審酌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內,即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
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刑期之總和,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之內部性界限。
兼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4 年 109年12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編號1至9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7月 109年12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3月 110年2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2月 110年2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8月 109年12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8月 109年12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5月 109年9月中旬某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 109年12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5月 110年1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0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11年12月8日 1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1日1時1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79號 112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79號 112年9月15日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639號 112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639號 112年11月16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4 年4月 111年11月30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112年10月20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112年11月22日 1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8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112年10月20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1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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