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57,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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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6部分均分別經本院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4月確定,但因如附表編號7部分屬「新增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全部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前所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僅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定宣告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5、6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6月)。

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6之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本院可資裁量之刑度受有內部界限之限制,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2日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4、21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4、21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5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5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4月7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7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5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5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8月5日 109年8月5日 備 註 編號1至5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①竊盜 ②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71號 110年度簡字第271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7月1日 110年7月1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71號 110年度簡字第271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備 註 編號1至5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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