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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8190號核准之法務部○○○○○○○○○0○○○○○○○○)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武陵外役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輔導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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