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訴緝,2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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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尉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107年度偵字第6080、8628、8883、9741、9765、10666、12562號、108年度偵字第38、812、880、881、882、17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H○○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各項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謝志偉(綽號「鑽仔」,通訊軟體易信群組暱稱「鑽石」、「輪輪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及劉彥佐【易信群組暱稱「翹腳」,所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初,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實施詐術為手段,共組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謝志偉為組織老闆,負責收集人頭帳戶存簿及提款卡,並指派組織內收簿手前往指定地點拿取包裹(內含人頭帳戶存簿及提款卡),於取得包裹後交由劉彥佐統一保管,劉彥佐則負責招募集團成員【本身招募H○○、吳育豪(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1號案件通緝中)、張捷安(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陳昶羽(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臺上字第171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王維辰(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等人,轉由吳育豪招募張鎔八(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1號案件通緝中)、林志成(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轉由陳昶羽招募吳俊廷(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李秉育(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轉由張捷安招募楊孟勳(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並排定各車手班表(早班上午9時至下午5時、晚班下午5時至翌日凌晨1時),收取各車手頭向車手收取之贓款後轉交謝志偉,亦指揮旗下車手領取包裹及前往提款詐欺贓款,吳仲傑則為組織內會計,而共同經營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其等運作方式為:成立無固定名稱之易信、微信或Facetime群組,將當班欲上工之成員(含車手、車手頭、收簿手)加入群組,當日工作結束即解散,翌日上工前再行成立。

二、H○○與張捷安、張鎔八、林志成、楊孟勳、陳昶羽、吳育豪、李秉育、吳俊廷、王維辰、石昌啟、少年陳O昌【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家事及少年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少年簡O莆(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少家法院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郭O凰(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等案件,經高少家法院裁定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身分不詳綽號「阿ㄓ」之成年男子、謝宗翰、吳東昇、少年張O佑(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但無證據認定知悉其年紀)等人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陸續加入該組織後,先由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各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各項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欄各項編號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將如附表一「詐騙方式 」欄各項編號所示之受騙款項匯入如附表一「匯入人頭帳戶欄」各項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因而詐得如附表一各項編號所示之詐騙贓款後,再由如附表一「提款車手及同組車手分工狀況」欄所示之提款車手分別擔任交付提款卡、提款車手、開車兼把風、收取贓款轉交上游成員等工作,而於如附表一「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欄各項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提領如附表一「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欄各項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再轉交予劉彥佐,再由劉彥佐、謝志偉分配車手報酬,而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因林志成於107年5月28日晚間某時許,在高雄市阿蓮區提款時,為警當場查獲後,經警於同年6月6日,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拘提H○○到案,並扣得H○○所有而查無證據與本案有關之IPHONE 7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c○○、l○○、u○○、V○○、地○○、C○○、J○○、未○○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o○○、z○○、Z○○、d○○、林月華、h○○、Y○○、s○○、K○○、卯○○、t○○、E○○、n○○、丁○○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X○○、k○○、r○○、酉○○、i○○、癸○○、戊○○、p○○、戌○○、午○○、v○○、y○○、李哲儀、黃○○、a○○、劉坤德(起訴書誤載為其匯款友人g○○)、x○○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莊新昌、葉弘宇、壬○○、F○○、e○○、w○○、宙○○、T○○、I○○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黃稜雅、L○○、q○○(起訴書誤載為世)、Q○○、林玟妤、天○○、m○○、辰○○、v○○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M○○、G○○、丑○○、亥○○、鄭淑枝、N○○、申○○、b○○、W○○、U○○、j○○、D○○、庚○○、丙○○○、巳○○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A○○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陳麗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H○○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十一卷第35頁正面至第40頁背面、第43頁正面及背面;

併警卷第1頁背面至第3頁正面;

第4頁背面至第6頁背面;

偵十七卷第114、115頁;

偵十八卷第39、41、43至46、317至319、367至373、874至877頁;

訴字卷一第306至313頁;

訴緝卷第57至61、562、650至652頁),核與同案被告張捷安(見警十一卷第61頁正面至第62頁背面;

訴字卷五第80、81頁)、張鎔八(見警十三卷第157至159、305至310頁;

影聲羈卷第7至13頁;

偵十八卷第55至61、213至218、251至255、257至259、355至359頁;

訴字卷二第140至143頁)、林志成(見警二卷第30、32頁;

警三卷第119至124頁;

警十卷第9至11頁;

警十一卷第22頁正面至第23頁背面;

警十二卷三第539至550頁;

併警卷第11頁背面;

偵十卷第19至25頁;

偵十八卷第47至50、355至359、549至553頁;

訴字卷一第276至283、321至325頁;

訴字卷三第81、99、100頁;

訴字卷六第133、134、138至140、147、1511、152頁)、楊孟勳(見警十一卷卷第66頁正面至第68頁背面;

偵十八卷第355至359頁;

訴字卷一第277、278頁;

訴字卷五第227、234至236頁)、吳育豪(見警十三卷第107至110頁;

偵十八卷第51至61、325至331、357、862頁;

訴字卷一第307至309頁)、陳昶羽(見警十一卷第52頁正面至第57頁背面;

警十二卷第343至351頁;

警十一卷第48頁正面至第50頁背面;

偵十八卷第513至519頁;

訴字卷五第190至193、198至201頁)、李秉育(見警六卷第5至9、11至16頁;

訴字卷二第128至130頁;

訴字卷三第97、98頁;

訴字卷五第150至169頁、吳俊廷(見警十二卷第504至510頁;

警十三卷第249至253頁;

偵十八卷第229至231頁;

367至377頁)、王維辰(見警七卷第9至13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分別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張鎔八出具之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下稱刑事打擊中心)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5至18頁)、張鎔八出具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下稱高市岡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九卷第18、19頁)、張鎔八出具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下稱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三卷第311至313頁)、張鎔八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八卷第223至227頁)、張捷安出具之刑事打擊中心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一卷第26至29頁)、張捷安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一卷第63至65頁)、張捷安出具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高市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二卷第63至67頁)、楊孟勳出具之高市岡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九卷第37、38頁)、楊孟勳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八卷第243至247頁)、林志成出具之高市岡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九卷第27、28頁)、林志成出具之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三卷第28頁)、林志成出具之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三卷第125、127頁)、林志成出具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下稱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三第551頁)、林志成出具之高市局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三卷第154、155頁)、李秉育出具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下稱高市仁武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卷第4316頁)、李秉育出具之高市仁武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六卷第37至39頁)、李秉育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二第421頁)、李秉育出具之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三卷第197、198頁)、李秉育出具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八卷第937、943至945頁)、王維辰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七卷第21至29頁)、王維辰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一卷第87頁正面至第88頁背面)、劉彥佐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一卷第15至19頁)、劉彥佐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七卷第87至91頁)、H○○出具之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一卷第45、46頁)、洪尉佑出具之高市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八卷第878至882頁)、陳昶羽出具之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一卷第59頁正面至第59頁背面)、陳昶羽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二第352頁)、楊孟勳出具之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一卷第69、70頁)、吳東昇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一第186、187頁)、吳俊廷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二第513、514頁)、吳俊廷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三卷第254至258頁)、吳俊廷出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三卷第280至282頁)、石昌啓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二第524、525頁)、簡O莆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四第717頁)、陳O昌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四第779頁)、郭O凰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四第861頁)、郭O凰出具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八卷第955、959至961頁)、吳育豪出具之高市湖內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三卷第112、113頁)、吳育豪出具之高市刑警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八卷第867至871頁)、樊哲瑄出具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十八卷第593至59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變換車牌照片11張及行車資料1份(見警一卷第41至4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一卷第48至52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查詢資料(見警一卷第152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一卷第15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一卷第154頁)、同案被告林志成提款之熱點資料列表3張(見警二卷第38至40頁)、員警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見警三卷第5頁)、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三卷第31頁)、高市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志成)(見警三卷第33至39頁)、林志成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三卷第40頁)、同案被告林志成詐欺案贓物明細清單(見警三卷第42、43頁)、同案被告林志成指認車牌號碼00-0000、YQ-9786、9870-M2號之車牌均是由劉彥佐提供之照片3張(見警三卷第129頁)、高市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吳育豪)(見警四卷第27至29頁)、高市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劉彥佐)(見警十一卷第1至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十一卷第14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十二卷一第52頁)、謝宗翰出具之高市楠梓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十二卷一第59頁)、吳東昇與詐欺集團成員「阿ㄓ」通聯對話紀錄擷圖照片6張(見警十二卷一第191至193頁)、高市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吳東昇)(見警十二卷一第194至197、199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十二卷一第200頁)、高市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H○○)(見警十二卷二第239至243頁)、高市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昶羽)(見警十二卷二第318至322頁)、同案被告陳昶羽手寫提領金額筆記1份(見警十二卷二第324至327頁)、同案被告陳昶羽所持用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見警十二卷二第340至342頁)、同案被告陳昶羽所使用手機之微信好友及微信ID擷圖照片2張(見警十二卷二第423頁)、同案被告石昌啓所使用手機之微信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5張(見警十二卷二第526至528頁)、證人李軍宏所持用手機之微信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4張(見警十二卷二第535至536頁)、簡O莆之臉書資料擷圖照片2張及微信聯絡人資料擷圖照片6張(見警十二卷四第718、719頁)、陳O昌之臉書資料擷圖照片2張及微信聯絡人資料擷圖照片8張、易信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9張(見警十二卷四第790至797頁)、郭O宸凰所使用手機之易信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6張(見警十二卷四第862至864頁)、高市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志成)(見警十三卷第170至172頁)、林志成之扣押物品照片1張(見警十三卷第173頁)、高市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李秉育)(見警十三卷第240至242頁)、李秉育之扣押物品照片1張(見警十三卷第243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一卷第71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一卷第73頁)、同案被告吳育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亞太行動資料查詢資料(見偵十卷第93頁)、同案被告吳育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資料(見偵十卷第107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4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見他三卷第9至13頁)、員警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見偵十七卷第47至49頁)、被告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見偵十八卷第659至675頁)、被告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見偵十八卷第693至715頁)、簡O莆之高少家法院少年法庭107年度少護字第549號刑事裁定(見偵十八卷第745、746頁)、陳O昌之高少家法院少年法庭107年度少護字第498號刑事裁定(見偵十八卷第747、748頁)、郭O凰之高少家法院少年法庭108年度少護字第44號刑事裁定(見偵十八卷第749、750頁)、高市楠梓分局扣押107檢管1532扣押物品照片31張(見偵十九卷第223至251頁)、高市湖内分局108檢管687扣押物品照片3張(見訴字卷一第389頁)、本院109年2月25日當庭勘驗光碟報告圖片檔1份(見訴字卷五第261至265頁)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相關證據出處」各項編號所示之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報案資料、匯款交易明細、通聯電話及對話紀錄擷圖暨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在卷可憑: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均核與前揭事證相符,當堪予採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至公訴檢察官業於本院另案審理時陳明:有關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金額與卷附相關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不一致之處,均更正如卷附相關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所示,另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如有誤載,亦依監視錄影畫面等客觀資料更正,故均於如本判決附表一中更正。

此外,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或告訴人匯款至「匯入人頭帳戶帳號」欄所示各該人頭帳戶內之金額者,均減縮之;

以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之被害人乃屬重複羅列,應更正為一罪;

並補充如附表一編號2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罪事實之共犯另有謝宗翰、「阿ㄓ」。

末者,蒞庭公訴人已敘明被告就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59所示之犯行,均已於起訴書附表一「共犯」欄說明起訴範圍扣除備註欄所載,故此部分並非本案起訴範圍(見訴字卷六第154、44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亦有被告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見偵十八卷第659至675頁)及被告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見偵十八卷第693至715頁)在卷可考,均於本判決附表一羅列說明。

㈢另同案被告林志成尚未及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由告訴人巳○○所匯入之款項,即因遭員警查獲,致該筆受騙款項因該人頭帳戶遭凍結而經圈存在案;

基此,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款項雖經圈存在案,然因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告訴人巳○○已將該等受騙款項匯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而該人頭帳戶之提款資料既已在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人頭帳戶之中,則在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告訴人巳○○將受騙款項匯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迄至該等受騙款項遭圈存之前,均即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

然因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受騙款項因未及提領而遭圈存在案,因而尚未交予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致因而洗錢未遂。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⒈被告上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惟本案被告將其所收取之詐騙贓款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之行為,於該法修正前已屬詐欺正犯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之舉,而該當於洗錢行為;

又被告上開行為,已為該詐欺集團移轉其等所獲取之詐欺犯罪所得,而足以妨礙國家偵查機關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因而該當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

從而,被告本案所為,無論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後,均符合上開規定之洗錢定義,而均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

綜此所述,上開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條文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⒉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將該條移列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依上開條文之修正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較諸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罰金刑之上限雖由5百萬元提高至5千萬元,惟有期徒刑之上限由7年降低為5年,且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有期徒刑最重本刑較諸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低;

故而,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上開規定對其等進行論處。

⒊次按所謂法律不能割裂適用一詞,係源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先例所引「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之判決文字所指「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等語,經實務擴大適用的結果,除新舊法之比較外,其於科刑時,亦有所謂法律不能割裂適用之說。

實則,基於案例拘束原則,此一判例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

況對於易刑處分、保安處分等規範,實務見解均已明文採取與罪刑為割裂比較而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條文,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由是觀之,法律適用本應不存在所謂「一新一切新,從舊全部舊」的不能割裂關係存在。

上開判決先例所指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在罪刑與保安處分之比較適用上,既已產生破窗,而有例外,則所謂「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之論述,其立論基礎應有誤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另自刑法第2條第1項之立論基礎而言,該條之規定於學理上稱「從舊從輕」原則,其理論係根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內涵之「禁止溯及既往」,亦即為保障人民對刑罰法秩序之信賴,於行為時法律既已明文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或較輕之處罰,即不得於行為後,因法律修正而突襲性地惡化行為人於法律上之地位,是以,於刑罰法律有所修正時,原則上如修正後之實體法律規範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時,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避免行為人因事後之法律修正而遭受突襲之不利益。

然而法律多具有一定之結構或系統,個別之法條間,亦有相當可能具有高度之關聯性或配套關係,是如數個相關法規同時修正,而此等法規彼此間具適用上之整體性或為配套性修正之關聯規範時,基於避免法律適用上之矛盾,或需同時適用多項完整配套規範方得以完整評價立法者之整體法律修正時,方有一併將數個具關連性、配套性之條文綜合考量之必要,質言之,刑法之「從舊從輕」既係根源於憲法之信賴保護原則之誡命而來,原則即不應輕易例外適用對行為人較為不利之事後法,以免侵害人民之合理法律信賴,而應僅在條文間具有體系上之緊密關聯,或有明確配套修正之立法目的存在時,方容許基於法律適用之完整或尊重立法意旨而得例外一體適用對人民較不利之事後法。

而同一法律之條文間,容或有分屬不同之條文體系、或有彼此間並無解釋、適用上之當然關聯,自無僅因同一法律之數條文偶然同時修正,即於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時,一概將所有關聯性薄弱之修正規範同時納入比較之必要,而應具體考量各該修正規定之體系關聯,以資判斷有無一體適用之必要。

⒌由現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體系觀之,該法第19條係規範對於一般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而第23條第2項、第3項則係規範於一定要件下,得以減輕或免除行為人之處斷刑之相關規定。

則於體系上以言,第19條之規範核心係在劃定洗錢罪之處罰框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而第23條則在檢視行為人於犯後有無自首、自白及繳交犯罪所得等犯後情狀,是上開2條文之規範目的及體系上並無事理上之當然關聯性,縱未一體適用,於法之適用上亦不會產生法律適用體系上之矛盾,而由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之相關立法理由觀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略謂:「現行第一項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與否,以較大之刑度裁量空間,一體規範所有洗錢行為,交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量處適當刑度。

鑒於洗錢行為,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影響合法資本市場及阻撓偵查,且洗錢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一億元以上作為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修正第一項」,而同法第23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則為:「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為減輕其刑之要件之一。

另考量被告倘於犯罪後歷時久遠始出面自首,證據恐已佚失,蒐證困難,為鼓勵被告勇於自新,配合調查以利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查緝其他正犯或共犯,參考德國刑法第261條第項第2款規定立法例,爰增訂第2項及修正現行第2項並移列為第3項」,則由上開立法理由觀之,亦可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之修正各自係著眼於不同之規範目的,難認立法者有何將上開二者為整體性配套修正之立法考量,是於比較新舊法時,自無強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合併為整體比較之必要,而應分別檢視上開修正是否對被告較為有利,以資適用適當之規範對其論處,俾保障被告對法秩序之合理信賴,先予說明。

⒍而被告上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後洗錢防制法再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將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是否均有自白、又是否有繳回其犯罪所得,均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然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則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規定除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外,且須繳回犯罪所得,始得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可認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均對被告較為不利,自應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對其論處。

㈡適用法律之說明:⒈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

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

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

又詐欺集團為遂行其持續性或牟利性之詐欺犯罪,其組織內部通常有金主(資金流)、電信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及水房(物流)等各單位之協作分工,如於全體詐欺犯罪組織中,居於取得贓款、指派工作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單位分工之重要節點,使各單位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單位之行為,並產生斷點以降低查緝風險,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依該條例第2條之規定,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該有結構性組織,是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並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等為必要。

觀諸本案被害人所述受騙情節,足認被告所加入之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等出面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以外,尚包括收水人員,以及其他向被害人實行電話詐騙之機房成員,而有上下階層及明確分工,並以謀取不法詐欺所得為其目的;

且依本案被告開始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接洽及本案告訴人受騙時點可知,該集團成員係自000年0月間持續存在、運作,並因協調詐欺分工事宜,而相互有密切聯繫,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查本案詐欺集團係先由其他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行詐術後,復由提款車手、同組車手領取詐欺贓款,再轉交詐騙款項與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堪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至少為3人以上無訛。

且本案詐欺集團除有不同成員分別負責向告訴人或被害人施行詐術及提領贓款外,本案被告收取贓款時,亦係透過群組指示,並有提領車手、監督者、收水者等階層化之分工體系,業如上述,則本案詐欺集團即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核屬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所定之「犯罪組織」無疑。

⒉又加重詐欺罪,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是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僅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又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查本案被告雖係負責擔任提款車手工作,惟其既應就如附表一各項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均應負共同正犯責任,業如前述,則其本案首次犯行之認定,即仍應依共犯向本案告訴人施以詐術之時序判斷。

而本案「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係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部分,即應以該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㈢核被告就其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之首次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另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4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又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蒞庭公訴人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犯行,認係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惟被告此部分所為僅為既遂、未遂犯罪行為態樣之分,不涉及罪名之變更,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著有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足參),附予敘明。

㈣另起訴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犯均漏未論述一般洗錢罪一節,容屬誤會,惟此經蒞庭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補充,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另涉犯法條規定及罪名(見訴緝卷第59、561頁),已給予被告充分攻擊及防禦之機會,且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3罪名,及其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44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以及其就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等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俱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又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各與如附表一所示「提款車手及同組車手分工狀況」欄所示之各行為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㈦再者,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共45次),犯罪時間、地點均不同、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刑之減輕事由:⒈查被告上開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5月26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已如前述,惟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共同詐欺取財罪(係指其等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之部分)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調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經前揭論罪後,從一重處斷而論以三人共同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犯該條例第3條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自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惟其所為之自白仍得作為本件量刑審酌事由。

⒉次查,被告上開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此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予適用該現行法。

經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罪,已如前述,然被告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業已獲得至少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訴緝卷第651頁),可認該報酬核屬其為本案犯罪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而被告迄今尚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要件之問題,故被告雖已自白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犯行,然仍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⒊又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而適用之,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之法律(最高法院著有79年度臺非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其本案所涉各次洗錢犯行,業已自白在案,有如前述,而原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本案所為犯行,既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審認如上;

則揆以前揭說明,即不容任意割裂適用不同之法律;

故而,就被告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均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中自白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惟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犯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予說明。

四、量刑之理由:㈠爰審酌近年來詐騙猖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非屬無工作能力之人,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為貪圖輕易獲取不法利益,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騙集團決心,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款、收簿及轉交贓款予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等工作,使其所屬詐欺集團所為詐欺及洗錢犯罪得以實現,且依照該集團之計畫而分擔部分犯行,造成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更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獲取並隱匿犯罪所得,並助長詐欺、洗錢犯罪之猖獗,其所為實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所有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惟;

復考量其迄今尚未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配長期等所受損害,而未能減輕其本案所犯致生損害之程度;

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行為之動機、情節、手段及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其本案參與分擔該詐欺集團犯罪之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以及告訴人或被害人遭受詐騙金額及其等所受損失之程度;

併參酌其就一般洗錢犯行合於上述自白減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有利因子;

兼衡以被告於本案犯罪前未有罪科刑紀錄,及其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經法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暨衡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園藝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為普通(見訴緝卷第652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共45次),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各項編號所示之刑。

㈡末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於酌定執行刑時,行為人所犯數罪如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查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得各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罪名及罪質均相同,其各次犯罪之手段、方法、過程、態樣亦雷同等,及其等各次犯罪時間接近,並斟酌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體評價,及具體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所侵害法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以及參酌限制加重、比例、平等及罪責相當原則,以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就被告上開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之應執行刑。

㈢另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10日以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且於112年5月26日起生效施行之修正條文亦已刪除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故本院自毋須審究被告應否宣告強制工作,併此指明。

五、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劉宗瑋、陳忠信、葉子榕及廖君豪等4人上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現行法為第25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相關規定。

㈡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可知該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

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且觀諸其立法理由雖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然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

經查,被告將其本案各次犯行所收取之詐騙贓款轉交上繳予該詐欺集團上手成員劉彥佐等節,業如前述,並經本院審認如前;

基此,固可認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應為本案洗錢之財物標的,且經被告將之轉交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成員,已均非屬被告所有,復均不在其實際掌控中,可見被告對其收取後上繳以製造金流斷點之各該詐騙贓款,已均無共同處分權限,亦未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正犯有何分享共同處分權限之合意;

況且被告對其所轉交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贓款,均僅短暫經手該特定犯罪所得,於收取贓款後之同日內即已全數交出,洗錢標的已去向不明,與不法所得之價值於裁判時已不復存在於利害關係人財產中之情形相當;

復依據本案現存卷內事證,並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更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

基此,本院自無從就本案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附此述明。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供陳:我有拿到10,000元之報酬等語,有如前述;

是該等報酬,核屬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獲取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為避免被告因犯罪享有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已有明定。

經查:⒈扣案之IPHONE 7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雖為被告所有,但其並未持用該支手機與本案共犯聯繫取款事宜,而係由該詐欺集團另行提供工作機作為渠等車手及收水人員間聯繫取款事宜使用等節,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訴緝卷第651、652頁);

又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該支手機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復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故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⒉至本案其餘扣案物品,均非為被告所有,且業據本院以108年訴第151號判決敘明沒收或不予沒收之理由,故本院自無庸再予贅述,併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玄○○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詐騙時間、
手法及遭詐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提款時間、地點
及金額(新臺幣)
提款車手及同組
人員分工狀況
   相關證據出處
 備註
o○○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6時22分
許,撥打電話與o○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臺灣銀行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o○○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於同日下午8時20分
許,將新臺幣(下同)2
萬9,312元匯入右列中
華郵政帳戶內。
徐瑞雯所有中
華郵政股份有
限股分有限公
司(簡稱中華
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
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4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5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6分
提款1萬9,000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1分
提款1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8分
提款2萬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8分
提款3,000元
⑦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4分
提款2萬元
⑧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56分
提款2萬元
⑨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57分
提款4,000元
⑩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1分
提款6,000元
⑪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1分
提款1,000元
(高雄市○○區
○○路0號之彌
陀農會南安分
部)
吳育豪提領14萬
3,000元後交付
予H○○,H○
○收取贓款後轉
交予劉彥佐
1、o○○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四卷第63
至67頁)
2、徐瑞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四卷第11頁;
訴字卷三第199頁)
3、車手吳育豪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提領
地點街景圖1張、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警四卷
第31頁)
4、o○○之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山崎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纪
錄表、165專線協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警
四卷第61、62、7
1、72、76、79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11
林慧安
( 未提
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37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林慧安聯繫,佯裝
為網拍業者、銀行客
服人員,並佯稱:因
內部操作問題,導致
重複扣款,須至ATM操
作解除云云,致林慧
安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下午8時37
分許,將1萬0,138元
匯入右列中華郵政帳
戶內。
1、徐瑞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四卷第11頁;
訴字卷三第199頁)
2、甲○○(原名林慧
安)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纪錄
表、165專線協請
金融機構暫行圈存
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警四卷第82至8
4頁)
3、車手吳育豪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提領
地點街景圖1張、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警四卷
第31頁)
z○○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55分
許,撥打電話與z○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合庫銀行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部
操作問題,導致重複
扣款,須至ATM操作解
除云云,致z○○陷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
集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8時55分、同
日下午9時11分許,將
2,839元、2萬元匯入
右列中華郵政帳戶內
(其中2萬元部分,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
匯入2萬元後,z○○
再依指示匯入,故受
騙金額應為2,839
元)。
1、z○○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四卷第89
至91頁)
2、徐瑞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四卷第11頁;
訴字卷三第199頁)
3、車手吳育豪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提領
地點街景圖1張、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警四卷
第31頁)
4、z○○提出之合作
金庫帳戶之存摺交
易資料、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2
張(警四卷第96至9
8頁)
5、z○○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龍井派出所陳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纪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警四卷第8
6 至88 、92 至95
頁) 
Z○○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16分
許,撥打電話與Z○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Z○○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於同日下午9時53分、
同日下午9時57分許,
將2萬4,375元、6,499
元匯入右列中華郵政
帳戶內。
1、Z○○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四卷第10
1至103頁)
2、徐瑞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四卷第11頁;
訴字卷三第199頁)
3、車手吳育豪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提領
地點街景圖1張、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警四卷
第31頁)
4、Z○○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2張(警四卷第10
6張)
5、Z○○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立德派出所陳報
(續上頁)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纪錄表(警
四卷第99、100、1
04、105、107頁)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
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許,撥打電話與d○
○聯繫,佯裝為其朋
友,並佯稱:需要借
款30萬元云云,致d
○○陷於錯誤,於同
日上午12時11分許(起
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
許),而依該詐欺集團
成員之指示,將30萬
元匯入右列臺企銀帳
戶內(中17萬元經警示
結清)。
呂佳怡所有臺
灣中小企業銀
行(簡稱臺企
銀)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1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2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3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3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4分
提款2萬元
(①-⑤高雄市○
○ 區○○路00
號之永安區漁
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11時51分
提款3萬元(起
訴書漏載此部
分提款金額、
不詳地點)

張捷安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張
鎔八,楊孟勳開
車兼把風,林志
成把風,張鎔八
提領13萬元後交
付予吳育豪,吳
育豪收取贓款後
轉交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d○○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九卷第11
8至119頁)
2、呂佳怡所有臺企銀
帳戶之交易明細
(訴三卷第169頁)
3、車手張鎔八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九卷
第8頁)
4、d○○提出之華南
商業銀行匯款回調
單影本1張(警九卷
第126頁)
5、d○○之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四維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纪
錄表、刑案紀錄表
(警九卷第116、11
7、120至125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12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
5月20日上午10時52分
許,撥打電話與R○
○聯繫,佯裝為其親
戚,並佯稱:需要借
款26萬元云云,致R
○○陷於錯誤,而依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於翌日(21日)13
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
為11時11分許),將26
萬元匯入右列渣打帳
戶內(其中6萬元未予
提領)。
李建豪所有渣
打商業銀行
(簡稱渣打帳
號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5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6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6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7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8分
提款2萬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9分
提款2萬元
(①-⑥高雄市○
○區○○路0000
張捷安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張
鎔八,楊孟勳開
車兼把風,林志
成把風,張鎔八
提領20萬元後交
付予吳育豪,吳
育豪收取贓款後
轉交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R○○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九卷第8
7、88頁)
2、李建豪所有渣打帳
戶之交易明細(訴
字卷三第175頁)
3、車手張鎔八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3張(警九卷
第10頁)
4、R○○提出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
(警九卷第89頁)
5、R○○之苗栗縣政
府警察局竹南分局
竹南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纪錄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13
(續上頁)
0號之萊爾富永
新店)
⑦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2分
提款2萬元
⑧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分
提款2萬元
⑨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分
提款2萬元
⑩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分
提款2萬元
(⑦-⑩高雄市○
○區○○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維
新門市)
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款項通報單(警九
卷第82至86、90、
93頁)
h○○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6時26分
許,撥打電話與h○
○聯繫,佯裝為其同
學,並佯稱:需要借
款16萬元云云,致h
○○陷於錯誤,而依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於翌日(21日)14
時3分許(起訴書誤載
為13時許),將16萬元
匯入右列中華郵政帳
戶內。
李素珍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
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0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1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2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3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4分
提款2萬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6分
提款2萬元
⑦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7分
提款2萬元
⑧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8分
提款1萬元
(①-⑧高雄市○
○區○○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仁
馨門市)
⑨107年5月22日
上午0時23分
提款1萬元(起
訴書誤載為1
萬6,000元)
(高雄市○○區
○○路00號之全
家超商梓興門
市)
張捷安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楊孟勳開
車兼把風,張鎔
八把風,林志成
提領16萬元後交
付予吳育豪,吳
育豪收取贓款後
轉交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h○○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五卷第43
至45頁)
2、李素珍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卷第165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6張、車手
林志成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照片1張
(警五卷第18至20
頁;警九卷第43
頁)
4、h○○提出之存摺
封面影本、台北富
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影本1張(警五卷第
53頁)
5、h○○提出其與詐
欺集團成員間LINE
對話紀錄擷圖6張
(警五卷第54頁)
6、h○○之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安和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纪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刑案紀錄表
(警九卷第95、99
至102 、104 、105
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14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
5月21日上午11時許,
林宏祐所有臺
企銀帳號0000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4分
張捷安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張
1、己○○於警詢中之
指述(偵十五卷第
起訴書
附表一
(續上頁)
( 未提
告)
撥打電話與己○○聯
繫,佯裝為其同事,
並佯稱:需要借款20
萬元云云,致己○○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於同日下午3時許,將
10萬元匯入右列臺企
銀帳戶內。
0000000 號帳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5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6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7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7分
提款2萬元
(高雄市○○區
○○○路0號之
梓官農會大社分
部)
鎔八,張鎔八提
領10萬元後交付
予吳育豪,楊孟
勳開車兼把風,
林志成把風,吳
育豪收取贓款後
轉交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49至51頁)
2、林宏佑所有臺企銀
帳戶之交易明細
( 訴字卷三第170
頁)
3、車手張鎔八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九卷
第13頁)
4、己○○提出其所有
帳戶之存摺封面影
本(偵十五卷第56
頁)
5、己○○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得和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纪錄
表(偵十五卷第52
至55頁)
編號16
f○○
( 未提
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
5月22日上午10時28分
許,撥打電話與f○
○聯繫,佯裝為其同
學,並佯稱:需要借
款6萬元云云,致f○
○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上午11時9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
時許),將3萬元匯入
右列中國信託帳戶
內。
徐玉欣所有中
國信託商業銀
行(下稱中國
信託)帳號000
000000000 號
帳戶
①107年5月22日
上午11時51分
(起訴書誤載
為50分)
提款2萬元
②107年5月22日
上午11時51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00
號之全家超商岡
山嘉興門市)
張鎔八提領3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1、f○○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九卷第12
9至131頁)
2、車手張鎔八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警九卷
第14頁)
3、f○○提出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1張(警九卷第13
6頁)
4、f○○提出之其與
詐騙集團成員間通
聯記錄擷圖照片2
張( 警九卷第137
頁)
5、f○○之花蓮縣政
府警察局花蓮分局
自強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纪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款項通報單(警九
卷第127、128、13
2至135、140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18
(續上頁)
6、中國信託108年12
月11日中信銀字第
108224839269978
號函暨所檢附之徐
玉欣所有中國信託
帳戶之交易明細
(訴字卷三第179至
181頁)  
10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
5月22日上午10時22分
許,撥打電話與n○
○聯繫,佯裝為其友
人,並佯稱:需要借
款9萬元云云,致n○
○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中午12時2
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
0時55分許),將9萬元
匯入右列第一銀行帳
戶內。
黃勝銘所有第
一商業銀行
(簡稱第一銀
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1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1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2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2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43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土地銀行岡山分
行)
張鎔八提領9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1、n○○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九卷第15
7、158頁)
2、黃勝銘所有第一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 訴字卷三第211
頁)
3、n○○提出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1張(警九卷第16
3頁)
4、n○○提出之其與
詐欺集團成員間LI
NE對話紀錄擷圖9
張(警九卷第164至
166頁)
5、n○○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復興路派出所陳報
單、刑案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纪錄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警九卷第154至
156、159至162頁)
6、車手張鎔八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警九卷
第14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19
1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
5月22日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與丁○○聯
繫,佯裝為其友人,
並佯稱:需要借款云
云,致丁○○陷於錯
誤,而依該詐欺集團
成員之指示,於同日
下午1時30分許,將3
萬元匯入右列中華郵
政帳戶內。
李素珍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
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2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3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街000號之
統一超商安招門
市)
楊孟勳提領3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張鎔八把
風,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1、丁○○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五卷第5
6、57頁)
2、車手楊孟勳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同組把風
張鎔八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照片共12
張(警五卷第32至3
5頁)
3、車手楊孟勳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0張(警九
卷第16、17、26、
47、48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0
(續上頁)
4、丁○○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張(警五卷第
61頁)
5、丁○○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育才派出所陳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纪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刑案紀錄
表(警五卷第55、5
8至60、62至65頁)
6、李素珍所有第一銀
行帳戶之帳戶個資
檢視、中華郵政10
7年8月1日儲字第1
070159467 號函暨
所檢附之李素珍所
有中華郵政帳戶之
交易明細(偵十卷
第157、165頁;偵
十八卷第465頁) 
12 寅○○
( 未提
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
5月22日上午11時許,
撥打電話與寅○○聯
繫,佯裝為其友人,
並佯稱:需要借款云
云,致寅○○陷於錯
誤,而依該詐欺團成
員之指示,於同日下
午1 時13 分、1 時14
分、1時56分許,將5
萬元、5萬元、5萬元
匯入右列台北富邦帳
戶內。
徐國晏所有台
北富邦商業銀
行(下稱台北
富邦)帳號000
000000000 號
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1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2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2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3分
提款2萬元
(①-④高雄市○
○區○○路0000
0號之全聯高雄
燕巢門市)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7分
提款2萬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7分
提款2萬元
⑦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8分
提款2萬元
⑧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9分
提款9,000元
(⑤-⑧高雄市○
○區○○路000
張鎔八提領14萬
9,000元後交付
予吳育豪,楊孟
勳開車兼把風,
吳育豪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寅○○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九卷第16
9至171頁)
2、徐國晏所有台北富
邦帳戶之交易明細
( 訴字卷三第217
頁) 
3、車手張鎔八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提領
地點街景圖1張(警
九卷第15頁)
4、寅○○提出之網路
轉帳交易畫面4
張、其與詐欺集團
成員通聯對話紀錄
擷圖照片1張(警九
卷第176至180頁)
5、寅○○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新生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纪錄
表、165專線協請
金融機構暫行圈存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1
(續上頁)
號之燕巢區農
會)
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警九卷第168、
172至175、181頁)
13 s○○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6時53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s○○聯繫,佯裝
為飯店、富邦銀行客
服人員,並佯稱:因
內部操作問題,導致
重複扣款,須至ATM操
作解除云云,致s○
○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欺團成員之指示,
於同日下午7時22分、
同日下午7時29分許,
將3萬元、3萬元匯入
右列中華郵政帳戶
內。
許美珍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
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4分
提款3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1分
提款3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
提款2萬9,000

(①-③高雄市○
○區○○街00號
之梓官蚵仔寮郵
局)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7分
提款9,000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梓官區漁會)

林志成提領9萬
8,000元後交付
予吳育豪,楊孟
勳開車兼把風
(經蒞庭檢察官
於109年3月17追
加),吳育豪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H○○,H○○
收取贓款後轉交
予劉彥佐
1、s○○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五卷第6
8、69頁)
2、許美珍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卷第163頁)
3、s○○提出之國泰
世華銀行ATM交易
明細表2張(警五卷
第74頁)
4、s○○之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大園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2張、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纪錄
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警五卷第67、72
至73、76至78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2
14 K○○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6時47分
許,撥打電話與K○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K○○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7時53分許,
將2萬9,985元匯入右
列中華郵政帳戶內。
1、K○○於警詢中之
指述(偵十卷第50
至55頁)
2、許美珍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卷第163頁)
3、K○○提出之台新
銀行ATM交易明細
影本1張(偵十卷第
60頁)
4、K○○之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文自派出
所陳報單、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纪錄表
( 偵十卷第43 、4
9、56至58頁)
15 宇○○
( 未提
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9時3分前
之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宇○○聯繫,佯裝
為網拍業者,並佯
稱:因內部操作問
題,導致重複扣款,
須至ATM 操作解除云
1、許美珍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卷第163頁)
2、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車號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續上頁)
云,致宇○○陷於錯
誤,而依該詐欺團成
員之指示,於同日下
午9時3分許,將8,989
元匯入右列中華郵政
帳戶內。
圖照片共4張(警三
卷第83至85頁) 
3、宇○○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纪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偵十卷
第41、45頁)
4、宇○○之内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訴字卷
三第313至315頁)
16 辛○○
( 未提
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40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辛○○聯繫,佯裝
為網拍業者,並佯
稱:因內部操作問
題,導致重複扣款,
須至ATM 操作解除云
云,致辛○○陷於錯
誤,而依該詐欺團成
員之指示,於同日下
午8時41分、同日下午
8時43分、同日下午8
時55分、同日下午9時
1分、翌日(22日)凌晨
0時13分、翌日(22日)
凌晨0時14分、翌日(2
2日)凌晨0時24分、翌
日(22日)凌晨0時26分
許,各將4 萬9,985
元、4萬9,985元、2萬
9,989元、1萬9,985元
(起訴書載為8萬元)、
4萬9,985元、4萬9,98
5元、2萬0,123元、2
萬9,989元匯入右列中
華郵政帳戶內。
林宏祐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
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3分
提款5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5分
提款5萬元
(①-②高雄市○
○區○○街00號
之梓官蚵仔寮郵
局)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3分
提款1萬元
(③-⑤高雄市○
○區○○路000
號之第一銀行梓
官分行)
⑥107年5月22日
上午0時18分
提款6萬元
(⑥高雄市○○
區○○路000號
之梓官郵局)
⑦107年5月22日
上午0時21分
提款2萬元
⑧107年5月22日
上午0時22分
提款1萬9,000

(⑦-⑧高雄市○
○區○○路00號
之全家超商梓興
門市)
⑨107年5月22日
上午0時30分
林志成提領30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楊孟勳開車
兼把風(經蒞庭
檢察官於109年3
月17日追加),
吳育豪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辛○○於警詢中之
指述(訴字卷三第
349至353頁)
2、林宏祐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卷第161頁)
3、提領地點GOOGLE街
景圖5張(警五卷第
23、30至31頁)
4、辛○○提出之中國
信託ATM交易明細1
張(警五卷第92頁)
5、辛○○之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龜山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7張、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纪
錄表、165專線協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警五卷第79
至91、93至96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3
(續上頁)
提款5萬1,000

(⑨高雄市○○
區○○路000號
之梓官郵局)
17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6時35分
許,撥打電話與卯○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卯○○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9時17分,將
2萬9,985元匯入右列
中華郵政帳戶內。
蔡峻良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
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3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3分
提款2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號之
梓官區漁會)
林志成提領4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楊孟勳開車
兼把風(經蒞庭
檢察官於109年3
月17日追加),
吳育豪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卯○○於警詢中之
指述(訴三卷第33
1至335頁)
2、蔡峻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卷第159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照片、車
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之行車
記錄照片共21 張
(警三卷第87至101
頁)
4、卯○○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張(警五卷第
120頁)
5、卯○○之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六甲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警五卷
第101頁)
6、卯○○之臺南市政
府鑒察局麻豆分局
六甲分駐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1張、ATM交易明
細1張(訴字卷三第
317至319、343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4
18 t○○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9時22分
許,撥打電話與t○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t○○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10時1分,將
2萬9,989元匯入右列
中華郵政帳戶內。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5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6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統一超商嘉好門
市)
林志成提領3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楊孟勳開車
兼把風(經蒞庭
檢察官於109年3
月17日追加),
吳育豪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t○○於警詢中之
指述(偵十卷第3
0、31頁)
2、蔡峻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卷第159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GOOGL
E街景圖2張(偵十
卷第69頁;警五卷
第29頁)
4、t○○提出之台新
銀行ATM交易明細
影本1張(偵十卷第
36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5
(續上頁)
5、t○○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楠梓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纪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偵
十卷第29、32至35
頁)
19 M○○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 月00 日下午2 時34
分、同年月5月22日上
午10時38分許,撥打
電話與M○○聯繫,
佯裝為其友人,並佯
稱:需要借款15萬元
云云,致M○○陷於
錯誤,而依該詐欺團
成員之指示,於同年
月22日上午11時11分
許,依該詐欺集團成
於之指示,於右列時
間,將15萬元匯入右
列臺灣銀行帳戶內。
李權叡所有臺
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號
帳戶
①107年5月22日
上午11時56分
提款2萬元
②107年5月22日
上午11時57分
提款2萬元
③107年5月22日
上午11時58分
提款2萬元
④107年5月22日
上午11時59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
提款2萬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1分
提款2萬元
⑦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2分
提款2萬元
⑧000年0月00日
下午12時2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號之
統一超商鑫程門
市)
楊孟勳提領15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1、M○○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三卷第
886至888頁)
2、李權叡所有臺灣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三卷第884、
885頁)
3、車手楊孟勳提款地
點及提款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圖照片
4張(警十三卷第63
頁)
4、M○○提出之網路
轉帳擷取照片1張
( 警十三卷第889
頁)
5、M○○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纪
錄表、雲林縣政府
警察局臺西分局麥
寮分駐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警十三卷
第890、891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6
20 i○○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5時13分
許,撥打電話與i○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i○○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6時30分、同
日下午7時1分、同日
下午7時21分、同日下
午7時30分許,將2萬
9,985 元、2 萬9,985
元、3萬9,985元、9,9
85元匯入右列徐智鴻
⒈徐智鴻所有
臺中商業銀
行( 簡稱臺
中商銀) 帳
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
⒉梁定綸所有
臺灣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
⒈徐智鴻所有臺
中商銀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4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4分
提款1萬元
(①-②高雄市○
○區○○路00號
之臺電楠梓營業
處ATM,起訴書
誤載為高雄市○
○區○○路00號
之台新銀行ATM)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4分
提款2萬元
⒈林志成提領8
萬元(徐智鴻臺
中商銀帳戶);5
萬元(梁定綸臺
灣銀行帳戶)後
交付予吳育豪,
楊孟勳開車兼把
風,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檢察官
另補充尚有共犯
謝宗翰、真實年
籍姓名均不詳綽
號「阿ㄓ」之成
年人)
1、i○○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五卷第14
1至144頁)
2、徐智鴻所有臺中商
銀帳戶之交易明細
及梁定綸所有臺灣
銀行帳戶之交易明
細(警十二卷三第5
95頁;訴字卷三第
255頁)
3、i○○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1張、中國信託A
TM交易明細1張、
手機轉帳畫面擷圖
照片2張、轉帳明
細1張(警十二卷三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
8、29
(續上頁)
臺中商銀帳戶內;於
同日下午7時22分許,
將4萬9,985元匯入右
列梁定綸臺灣銀行帳
戶內。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5分
提款1萬元
(③-④高雄市○
○○○路00號之
全聯高雄興楠
店)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3分
提款2萬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4分
提款2萬元
⑦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3分
提款1萬元
⒉梁定綸所有臺
灣銀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0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1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1分
提款1萬元
(①-③高雄市○
○區○○路000
號之橋頭區農
會)
第606至609頁;警
五卷第148頁)
4、i○○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市政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4張、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 張( 警五卷第15
1、152、154、15
5、157、160至162
頁)
5、提款地點及車手林
志成提款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圖照片
(景十二卷三第37
至39頁)  
21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5時54分
許,撥打電話與癸○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彰化銀行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癸○○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8時22分許,
將3萬元匯入右列梁定
綸臺灣銀行帳戶內。
梁定綸所有臺
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號
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5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6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里○○路0000號
之橋頭區農會)

林志成提領3萬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楊孟勳開車
兼把風,吳育豪
收取贓款後轉交
予H○○,H○
○收取贓款後轉
交予劉彥佐
1、癸○○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二卷一
第165至168頁)
2、梁定綸所有臺灣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 訴字卷三第255
頁)
3、癸○○提出之彰化
銀行帳戶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2 張( 警五卷第13
6、137頁)
4、癸○○之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莒光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纪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3張、刑案紀錄
表(警五卷第121至
132、135、140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29
22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5時15分
潘崑成所有玉
山商業銀行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4分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1、戌○○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二卷三
起訴書
附表一
(續上頁)
許,撥打電話與戌○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臺灣銀行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戌○○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4時12分、6
時20分許,將1萬9,12
3元、1萬2,985元、2
萬9,985元匯入右列玉
山銀行帳戶內。
(簡稱玉山銀
行)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5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6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8分
提款1萬9,000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2分
提款2萬元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3分
提款7,000元
(高雄市○○區
○○路0號之楠
梓建楠郵局)
志成,李秉育開
車及把風,林志
成提領10萬6,00
0元後交付予吳
育豪,吳育豪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H○○,H○○
收取贓款後轉交
予劉彥佐
第635至637頁)
2、潘崑成所有玉山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三第629
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8張(警十二
卷二第433 、434
頁;警十二卷三第
556、557頁)
4、戌○○提出之臺灣
銀行ATM交易明細
影本2張(警十二卷
三第638頁)
5、戌○○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合作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警十
二卷三第633、634
頁)
編號32
23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5時許,
撥打電話與午○○聯
繫,佯裝為網拍業
者、新光銀行客服人
員,並佯稱:因內部
操作問題,導致重複
扣款,須至ATM操作解
除云云,致午○○陷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
團成員之指示,於同
日下午6時14分、6時2
4 分許,將2 萬9,985
元、1萬3,985元匯入
右列玉山銀行帳戶
內。
1、午○○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二卷三
第642、643頁)
2、潘崑成所有玉山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三第629
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8張(警十二
卷二第433 、434
頁;警十二卷三第
556、557頁)
4、午○○提出之其所
有帳戶存摺封面影
本、新光銀行ATM
轉帳交易明細2張
(警十二卷三第644
頁)
5、午○○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新平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警十
二卷三第640至641
頁)
24 v○○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7時14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v○○聯繫,佯裝
為旅行社業者、銀行
客服人員,並佯稱:
因內部操作問題,導
致訂購機票,須至ATM
操作解除云云,致v
○○陷於錯誤,而依
⒈梁定綸所有
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
0000000 號
帳戶
⒉潘崑成所有
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 簡
稱國泰世
華) 帳號00
⒈梁定綸所有中
華郵政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17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18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李秉育開
車及把風,林志
成提領3萬元、3
萬元、1萬元後
交付予吳育豪,
吳育豪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H○
○,H○○收取
1、v○○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25
至28頁)
2、梁定綸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八卷第817、
818頁)
3、潘崑成所有國泰世
華帳戶之交易明細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3
3 、3
5、40
(續上頁)
該詐欺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下午7時14
分許、翌日(24日)上
午0時38分許、0時50
分,將2萬9,985元、2
萬9,985 元、1 萬123
元、匯入右列中華郵
帳戶、板信銀行帳
戶、國泰世華帳戶
內。
0000000000
號帳戶
⒊潘崑成所有
板信商業銀
行( 簡稱板
信銀行,起
訴書誤載為
板橋銀行)
帳號000000
00000000 號
帳戶
大社區農會)
⒉潘崑成所有國
泰世華銀行帳

①107年5月24日
上午0時50分
後不久
提款2萬元
(不詳地點)
⒊潘崑成所有板
信商業銀行帳

①107年5月24日
凌晨0時50分
提款1萬元
(蒞庭公訴人108
年12月6日更正
為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萊爾富超商,起
訴書誤載為高雄
市○○區○○路
000號之統一超
商觀音門市)
②107年5月24日
凌晨0時50分
提領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統一超商觀音門
市)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警十二卷三第657
頁)
4、潘崑成所有板信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三第647
頁)
5、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0張(警十
卷第46、47、50至
53頁)
6、v○○提出之彰化
銀行ATM交易明細2
張、國泰世華銀行
ATM 交易明細1 張
(警十卷第103、10
5頁)
7、v○○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中正橋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纪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3張、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3
張(警十卷第100至
102、106、114至1
16、118至121頁)
25 B○○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7時28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B○○聯繫,佯裝
為網拍業者、銀行客
服人員,並佯稱:因
商品退貨問題,須至A
TM操作退款云云,致
B○○陷於錯誤,而
依該詐欺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下午7時28
分許,將4 萬9,999
元、4萬3,210元匯入
右列中華郵政帳戶
內。
梁定綸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
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1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2分
提款2萬元
③107年5月23日
上午7時32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3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4分
提領1萬3,000

(蒞庭公訴人於1
08年12月6日當
庭補充係於高雄
市大社區不詳地
點)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李秉育開
車及把風,林志
成提領9萬3,000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1、B○○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19
至20頁)
2、B○○之嘉義縣政
府警察局水上分局
柳林派出所陳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纪
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警十
卷第82至88頁)
3、梁定綸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十八卷第817、
818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34
26 L○○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5時50分
許,撥打電話與L○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107年5月23日19
時49分,提款1
2,000元
(高雄市○○區
○○街0號之大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李秉育開
車及把風,林志
成提領1萬2,000
1、L○○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22
至24頁)
2、L○○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續上頁)
人員,並佯稱:因誤
植款項,須至ATM操作
取消交易云云,致L
○○陷於錯誤,而依
該詐欺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下午7時43
分許,將1 萬2,123
元、匯入右列中華郵
政帳戶內。
社郵局)
(經蒞庭公訴人
於108年12月6日
當庭補充提款地
點及金額)
元後交付予吳育
豪,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細影本1張(警十卷
第98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十卷
第48頁)
4、L○○之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莊敬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刑案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纪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警十卷第90
至97頁)
27 子○○
( 未提
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55分
許,撥打電話與子○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子○○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9時37分許
許,將2萬9,988元匯
入右列國泰世華帳戶
內。
潘崑成所有國
泰世華帳號00
0000000000 號
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
午9時37分許後
不久,提款2萬
元、9,988元
(起訴書原記載
提款9萬元,經
蒞庭公訴人於10
8年12月6日減縮
提款金額,即超
過被害人匯款金
額部分不計入)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李秉育開
車及把風,林志
成提領款項後交
付予吳育豪,吳
育豪收取贓款後
轉交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子○○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二卷三
第670至674頁)
2、潘崑成所有國泰世
華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三第656
頁)
3、子○○提出之國泰
世華ATM交易明細
影本1張(警十二卷
三第675頁)
4、子○○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永福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警十二卷三第669
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35
28 y○○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7時52分
許,撥打電話與y○
○聯繫,佯裝為飯店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y○○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8時24分許,
將2萬9,985元匯入右
列日盛銀行帳戶內。
潘崑成所有日
盛商業銀行
(簡稱日盛銀
行)帳號00000
000000000 號
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9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30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號之陽
信商業銀行楠梓
分行)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李秉育開
車及把風,林志
成提領3萬元後
交付予吳育豪,
吳育豪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y○○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二卷三
第690至692頁)
2、潘崑成所有日盛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三第678
頁)
3、y○○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1張(警十二
卷三第693頁)
4、y○○之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二
分局興隆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警
十二卷三第688、6
89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36
29 O○○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7時39分
許,撥打電話與O○
000年0月00日下
午9時16分,提
款7,000元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1、O○○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二卷三
第697至699頁)
(續上頁)
○聯繫,佯裝為飯店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O○○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
該詐欺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下午8時54
分許、同日下午8時56
分許,同日下午9時2
分許,將2萬9,985元
( 起訴書誤載為3 萬
元)、2萬9,985元、8,
050元匯入右列日盛銀
行帳戶內。(匯款時間
及金額依交易明細表
更正)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3
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右昌簡易分
行)(其他被害金
額未提領)
領7,000元後交
付予吳育豪,李
秉育開車及把
風,吳育豪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2、潘崑成所有日盛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三第677
至687頁)
3、O○○提出之國泰
世華ATM交易明細
影本3張(警十二卷
三第700頁)
4、O○○之嘉義縣警
察局民雄分局民雄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警十二卷三第69
5、696頁)
5、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十二
卷三第562頁) 
30 q○○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9時34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q○○聯繫,佯裝
為網拍業者,並佯
稱:因內部操作問
題,導致重複扣款,
須至ATM 操作解除云
云,致q○○陷於錯
誤,而依該詐欺團成
員之指示,於同日下
午9時34分許、同日下
午9時59分許,將2萬
9,985元、2萬9,985元
(公訴人於108年12月6
日當庭補充另1筆匯
款)匯入右列中華郵政
帳戶內。
潘崑成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
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1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2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
區○○路00號
之統一超商好
事達門市)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3萬元後交付
予吳育豪,李秉
育開車及把風,
吳育豪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q○○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14
至18頁)
2、潘崑成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 偵十八卷第813
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4張(警十卷
第44、45頁)
4、q○○提出之郵局
帳戶之存簿封面及
內頁交易2張(警十
卷第79、80頁)
5、q○○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及國泰世華AT
M交易明細表各1張
(警十卷第75頁)
6、q○○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二
分局鼎金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纪
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警十卷第67
至72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37
31 P○○
( 未提
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45分
許,撥打電話與P○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000年0月00日下
午10時2分,提
款1 萬4,000 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萊爾富大社鑫龍
門市)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1萬4,000元後
交付予吳育豪,
李秉育開車及把
風,吳育豪收取
1、P○○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1
2、13頁)
2、潘崑成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 偵十八卷第813
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38
(續上頁)
解除云云,致P○○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9時53分許,
將1萬4,103元匯入右
列中華郵政帳戶內。
贓款後轉交予H
○○,H○○收
取贓款後轉交予
劉彥佐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張(警十卷
第49頁)
4、P○○提出之匯款
人頭帳戶提領明細
1份(偵十八卷第81
3頁)
5、P○○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1張(警十卷
第66頁)
6、P○○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過埤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纪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金融
機構遭歹徒詐騙案
件通報單(警十卷
第59至65頁)
32 葉弘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7時33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葉弘宇聯繫,佯裝
為網拍業者,並佯
稱:欲取消訂單,須
至ATM操作解除云云,
致葉弘宇陷於錯誤,
而依該詐欺團成員之
指示,於同日下午7時
33分許,將2萬9,985
元匯入右列中華郵政
帳戶內。
徐薈雯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
午7時43分,提
款6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
之旗山郵局)
林志成提領6萬
元後交付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葉弘宇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卷第13
5、136頁)
2、徐薈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 警二卷第42 、4
5、46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3張(警二
卷第10至16頁)
4、葉弘宇提出之永豐
銀行ATM轉帳明細
影本1張(警二卷第
140頁)
5、葉弘宇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纪
錄表、嘉義縣政府
警察局民雄分局大
美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警二
卷第132至137、13
9、143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43
33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5時30分
許,撥打電話與壬○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1、壬○○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卷第11
3至116頁)
2、徐薈雯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續上頁)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壬○○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7時41分許,
將2萬9,985元匯入右
列中華郵政帳戶內。
( 警二卷第42 、4
5、46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13張(警二
卷第10至16頁)
4、壬○○提出之郵局
提領明細1張、金
融卡照片1張(警二
卷第117至118頁)
5、壬○○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纪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局文賢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警二卷第1
09-112 、119 、12
5、128頁)
34 F○○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9分
許,撥打電話與F○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F○○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8時9分許,
將2萬5,985元匯入右
列中華郵政帳戶內。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0分
提款1萬1,000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1分
提款2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陽信銀行旗山分
行)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3萬1,000元後
交付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F○○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卷第10
1至103頁)
2、徐薈雯所有中華郵
政至帳戶之交易明
細(警二卷第42、4
5、46頁)
3、F○○提出之郵局
轉帳畫面擷圖照片
1張(警二卷第107
頁)
4、F○○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纪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長安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刑案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警二
卷第96至106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44
35 Q○○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3時37分
許,撥打電話與Q○
○聯繫,佯裝為飯店
業者、中國信託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Q○○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江芷葳所有中
國信託帳號00
0000000000 號
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
午4時29分,提
款2萬9,000元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款項後交付予
H○○,H○○
收取贓款後轉交
予劉彥佐
1、Q○○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29
至31頁)
2、江芷葳所有中國信
託帳戶之交易明細
( 偵十八卷第811
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十卷
第54、55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50
(續上頁)
同日下午4時18分許,
將2萬9,123元匯入右
列中國信託帳戶內。
4、Q○○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高雄市
警察局鳳山分局五
甲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警十卷第1
41至145頁)
36 S○○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4時21分
許,撥打電話與S○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國信託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S○○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4時44分許,
將2萬9,989元匯入右
列中國信託帳戶內;
於同日下午4時45分
許,將2萬0,123元匯
入右列合作金庫帳戶
內。
⒈江芷葳所有
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⒉劉建宏所有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簡稱合
作金庫)帳號0
000000000000
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9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0分
提款1萬元
(①-②高雄市○
○區○○路0000
0號之合作金庫
大社分行)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1分
提款2萬元
(高雄市大社區
不詳地點,起訴
書漏未記載,依
卷附之交易明細
表補充)
1、S○○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32
至34頁)
2、江芷葳所有中國信
託帳戶之交易明細
( 偵十八卷第811
頁)
3、劉建宏所有合作金
庫帳戶之交易明細
( 訴字卷三第225
頁)
4、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十卷
第54、55頁) 
5、S○○之臺北市警
察局松山分局松山
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2張(警
十卷第146 至150
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51
37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3時30分
許,撥打電話與天○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國信託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天○○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4時47分、同
日下午4時49分許,將
2萬9,987元、2萬9,98
7元匯入右列中國信託
帳戶內;於同日下午5
時22分許,將1萬4,98
7元匯入右列合作金庫
帳戶內。
⒈江芷葳所有
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⒉劉建宏所有
合作金庫帳號
000000000000
0號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2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3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6分
提款1萬3,000

(高雄市○○區
○○路00000 號
之合作金庫大社
分行)
1、天○○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第35
至37頁)
2、江芷葳所有中國信
託帳戶之交易明細
( 偵十八卷第811
頁)
3、劉建宏所有合作金
庫帳戶之交易明細
( 訴字卷三第225
頁)
4、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十卷
第54至55頁) 
5、天○○提出之彰化
銀行ATM交易明細1
張、郵局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2張(警
十卷第155頁)
6、天○○之新北市警
察局蘆洲分局集賢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52
(續上頁)
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2張、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張(警十卷第151
至154 、156 至157
頁)
38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4時23分
許,撥打電話與宙○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花旗銀行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宙○○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6時8分、同
日下午6時18分、同日
下午6時44分許,將2
萬9,987元、2萬9,987
元、2萬9,985元匯入
右列臺中商銀帳戶
內;於同日下午7時1
分、同日下午7時6分
許,將4萬9,989元、4
萬9,123元匯入右列中
華郵政帳戶內。
⒈陳延昇所有
臺中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⒉江芷葳所有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
000號帳戶
⒈陳延昇所有台
中商銀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3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5分
提款9,000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8分
提款900元
(①-③高雄市○
○區○○○路00
0○0號之統一超
商旗盟門市)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9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提款1萬元
(④-⑤高雄市○
○區○○○路00
0號之旗山郵局)
⑥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51分
提款2萬元
⑦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52分
提款1萬元
(⑥-⑦高雄市○
○區○○路000
號之第一銀行旗
山分行)
(關於起訴書記
載①000年0月00
日下午7 時42
分,提款2 萬
元、②000年0月
00日下午7時43
分,提款2 萬
元、③000年0月
00日下午7時44
分,提款2,000
元等部分,應均
屬贅載,此部分
應係提領告訴人
T○○所匯款
項,業經蒞庭公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18萬8,900元
後交付予H○
○,H○○收取
贓款後轉交予劉
彥佐
1、宙○○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卷第16
1至165頁)
2、江芷葳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43頁)
3、陳延昇所有臺中商
銀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52至56
頁)
4、車手林志成提款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照片8張(警二卷第
19至22頁) 
5、宙○○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2張、台新銀行A
TM交易明細2張、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
1張(警二卷第167-
169頁)
6、宙○○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纪
錄表、臺北市警察
局士林分局蘭雅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2張、刑案
紀錄表(警二卷第1
56至160、171、17
3至175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53
同併辦
意旨書
附表編
號1
(續上頁)
訴人於108年12
月6日減縮更正)
⒉江芷葳所有中
華郵政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9分
提款6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10分
提款3萬9,000

(①-②高雄市
○○區○○○
路000 號之旗
山郵局)
39 T○○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6時8分前
某時許,撥打電話與
T○○聯繫,佯裝為
網拍業者、中國信託
客服人員,並佯稱:
因內部操作問題,導
致重複扣款,須至ATM
操作解除云云,致T
○○陷於錯誤,而依
該詐欺團成員之指
示,於同日下午6時8
分許,將4萬2,123元
匯入右列臺中商銀帳
戶內。
陳延昇所有臺
中商銀帳號00
0000000000 號
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42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43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44分
提款2,000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彰化銀行旗山分
行)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4萬2,000元後
交付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T○○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卷第15
0至152頁)
2、陳延昇所有臺中商
銀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52至56
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2張(警二卷
第26頁) 
4、T○○提出之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警
二卷第153頁)
5、T○○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竹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中
華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警二
卷第145至149、15
5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54
同併辦
意旨書
附表編
號3
40 I○○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6時50分
許,撥打電話與I○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I○○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
同日下午7時57分許,
將2萬9,987元匯入右
列中華郵政帳戶內;
於同日下午8時43分、
同日下午8時45分、同
日下午9時2分許,將4
萬9,989元、1萬4,973
元、3萬5,003元匯入
⒈江芷葳所有
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
0000000 號
帳戶
⒉胡益榮所有
中國信託帳
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
⒈江芷葳所有中
華郵政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
午8時2分,提款
3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
之旗山郵局)
⒉胡益榮所有中
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1分
提款6萬5,000

(高雄市○○區
○○○路000號
之統一超商永久
門市)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13萬元後交付
予H○○,H○
○收取贓款後轉
交予劉彥佐
1、I○○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卷第17
9至181頁)
2、江芷葳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51頁)
3、胡益榮所有中國信
託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63頁)
4、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4張(警二卷
第27、28頁) 
5、I○○提出之元大
銀行網銀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189頁)
6、I○○提出之郵局
交易明細、郵局AT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55
同併辦
意旨書
附表編
號2
(續上頁)
右列中國信託帳戶
內。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8分
提款3萬5,000

(高雄市○○區
○○路0段000號
之統一超商圓興
門市)
M交易明細(警二卷
第191、192頁)
7、I○○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臺北市警察
局北投分局關渡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2張、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2張(警二卷第17
6至188頁)
41 j○○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9時30分
許,撥打電話與j○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花旗銀行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j○○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000
年0月00日下午7時59
分許,將2萬9,985元
匯入右列王震霖所有
第一銀行帳戶內;於
同日下午8時2分許,
將2萬9,985元匯入右
列劉鎬偉所有第一銀
行帳戶內;於同日下
午8時4分許,將1萬6,
985元匯入右列王震霖
所有土地銀行帳戶
內。
⒈王震霖所有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
⒉劉鎬偉所有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
⒊王震霖所有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⒈王震霖所有第
一商業銀行帳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8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9分
提款1萬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統一超商傳生門

⒉劉鎬偉所有第
一商業銀行帳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2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4分
提款1萬元(起
訴書誤載為1
萬900元)
(高雄市○○區
○○路000○0號
之統一超商蕙馨
門市)
⒊王震霖所有土
地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
午8時15分,提
款1 萬7,000 元
(高雄市○○區
○○路000○0號
之統一超商蕙馨
門市)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7萬7,000元後
交付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j○○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三卷第60
至63頁)
2、王震霖所有第一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 警十三卷第459
頁)
3、劉鎬偉所有第一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三卷第528、
529頁)
4、王震霖所有土地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三卷第460至
462、501頁)
5、j○○提出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
本3張(警十三卷第
486、487頁)
6、j○○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3張(警十
三卷第488 至491
頁)
7、熱點資料案件詳系
列表(警十三卷第4
7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6
4 、6
6、68
同併辦
意旨書
附表編
號4
42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4時1分
許,撥打電話與庚○
○聯繫,佯裝為網拍
業者、中華郵政客服
人員,並佯稱:因內
王震霖所有土
地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號
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
午7時36分,提
款1萬提領1萬2,
500元
(高雄市○○區
○○路00號)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1萬2,500元後
交付予H○○,
1、庚○○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三卷第
493至495頁)
2、王震霖所有土地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68
同併辦
意旨書
(續上頁)
部操作問題,導致重
複扣款,須至ATM操作
解除云云,致庚○○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欺團成員之指示,於0
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
7分許,將1萬1,987元
匯入右列土地銀行帳
戶內。
(依卷附之交易
明細表補充提款
時間及金額)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警十三卷第460至
462、501頁)
3、庚○○提出之其所
有台新銀行帳戶之
存簿封面及內頁交
易明細影本(警十
三卷第496 、497
頁)
4、庚○○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廣
興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三卷第498至
500頁)
附表編
號5、6
43 D○○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5時55分
許,撥打電話與D○
○聯繫,佯裝為WIFI
機業者、富邦銀行客
服人員,並佯稱:因
內部操作問題,導致
重複扣款,須至ATM操
作解除云云,致D○
○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欺團成員之指示,
於同日下午6時49分
許,將4萬6,987元匯
入右列土地銀行帳戶
內。
王震霖所有土
地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 號
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51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52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53分
提款7,000元
(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
全家超商鼎中門
市)(依卷附之交
易明細表補充①
至③提款時間及
金額)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4萬7,000元後
交付予H○○,
H○○收取贓款
後轉交予劉彥佐
1、D○○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三卷第72
至74頁)
2、王震霖所有土地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十三卷第460至
462、501頁)
3、D○○之桃園市警
察局龜山分局大林
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 警三卷第7
3、75、76頁)
4、D○○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桃園市警察
局龜山分局大林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警十
三卷第504 至506
頁)
44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8時28分
前某時許,撥打電話
與丙○○○聯繫,佯
裝為網拍業者、聯邦
銀行客服人員,並佯
稱:因內部操作問
題,導致重複扣款,
須至ATM 操作解除云
云,致丙○○○陷於
錯誤,而依該詐欺團
成員之指示,於同日
下午8時28分、同日下
午8時30分許,將4萬
9,987元、4萬9,987元
吳睿佳所有京
城商業銀行
(簡稱京城銀
行)帳號00000
0000000 號帳

①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0分
提款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1分
提款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2分
提款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3分
提款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4分
H○○交付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林
志成,林志成提
領9萬9,900元後
交付H○○,H
○○收取贓款後
轉交予劉彥佐
1、丙○○○於警詢中
之指述(警三卷第
67至69頁)
2、吳睿佳所有京城商
業銀行帳戶之交易
明細(警十三卷第3
67、368、378頁)
3、車手林志成提款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照片6張(警三卷
第50至52頁)
4、車手林志成查獲現
場及扣押物品照片
11張(警三卷第44
至49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69
(續上頁)
附表二:
匯入右列京城銀行帳
戶內。
提款1萬9,900

(高雄市○○區
○○路000○0號
之統一超商蕙馨
門市)
5、丙○○○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重慶
北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警三
卷第70、71頁;警
十三卷第374至377
頁) 
45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7時24分
許,撥打電話與鄭雅
芳聯繫,佯裝為WIFI
機業者、中國信託客
服人員,並佯稱:因
內部操作問題,導致
重複扣款,須至ATM操
作解除云云,致鄭雅
芳陷於錯誤,而依該
詐欺團成員之指示,
於同日下午8時31分、
同日下午8時34分許,
將2萬9,987元、2萬9,
987元匯入右列中華郵
政帳戶內。
林長宏所有中
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
未及提領,帳戶
即遭凍結
林志成未及提領
即遭查獲(H○
○交付人頭帳戶
提款卡及準備收
款轉交予劉彥
佐)
1、巳○○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三卷第53
至56頁)
2、林長宏所有中華郵
政帳戶之交易明細
( 警十三卷第613
頁)
3、巳○○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2張、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及渣
打商業銀行帳戶之
存摺封面、提款卡
影本(警十三卷第6
19、620頁)
4、巳○○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萬豐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警三
卷第54 、57 、58
頁)
5、巳○○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警十三
卷第621、622、62
5頁)
6、林志成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搜索扣押照
片、扣押提款卡照
片、林志成出具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三卷第33至49
頁)
起訴書
附表一
編號77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欄
(續上頁)
 1
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附表一編
號3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附表一編
號4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一編
號5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如附表一編
號6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如附表一編
號7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如附表一編
號8所示
洪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如附表一編
號9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
如附表一編
號10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
如附表一編
號11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如附表一編
號12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如附表一編
號13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4
如附表一編
號14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續上頁)
 15
如附表一編
號15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表一編
號16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如附表一編
號17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一編
號18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附表一編
號19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如附表一編
號20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如附表一編
號21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如附表一編
號22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3
如附表一編
號23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如附表一編
號24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5  如附表一編
號25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如附表一編
號26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如附表一編
號27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如附表一編
號28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續上頁)
 29
如附表一編
號29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0  如附表一編
號30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如附表一編
號31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如附表一編
號32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如附表一編
號33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如附表一編
號34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如附表一編
號35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如附表一編
號36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如附表一編
號37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8
如附表一編
號38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如附表一編
號39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如附表一編
號41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如附表一編
號41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2
如附表一編
號42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續上頁)
 43
如附表一編
號43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如附表一編
號44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如附表一編
號45所示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
70037078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一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偵查隊高市警旗分偵
字第107709801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二卷)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
7710719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三卷)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
7716207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四卷)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
7715653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五卷)
6、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市警仁分偵字第10
7716670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六卷)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調查筆錄卷-封面王
維辰警詢(稱警七卷)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
7720747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八卷)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
7722288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九卷)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
07724717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十卷)
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偵查隊扣押筆錄卷-
封面劉彥佐扣押筆錄(稱警十一卷)
(續上頁)
1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
07722546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十二卷一)
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
07722546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十二卷二)
1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
07722546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十二卷三)
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
07722546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十二卷四)
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
0870184900號刑事偵查卷宗(稱警十三卷)
1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378號偵查卷宗(稱偵一卷)
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408號偵查卷宗(稱偵二卷)
1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272號偵查卷宗(稱偵三卷)
2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13號偵查卷宗(稱偵四卷)
2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0號偵查卷宗(稱偵五卷)
2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1號偵查卷宗(稱偵六卷)
2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2號偵查卷宗(稱偵七卷)
2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628號偵查卷宗(稱偵八卷)
2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21號(稱他一卷)
2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741號偵查卷宗(稱偵九卷)
(續上頁)
2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80號偵查卷宗(稱偵十卷)
2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096號偵查卷宗(稱他二卷)
2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12號偵查卷宗(稱偵十一卷)
3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765號偵查卷宗(稱偵十二卷)
3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378號偵查卷宗(稱偵十三卷)
3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562號偵查卷宗(稱偵十四卷)
3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83號偵查卷宗(稱偵十五卷)
3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666號偵查卷宗(稱偵十六卷)
3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391號偵查卷宗(稱他三卷)
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號偵查卷宗(稱偵十七卷)
3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9號偵查卷宗(稱偵十八卷)
3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偵查卷宗(稱偵十九卷)
39、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82號卷(稱聲羈一卷)40、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268號卷(稱聲羈二卷)41、本院108年度偵聲字第25號卷(稱偵聲一卷)
42、本院108年度偵聲字第43號卷(稱偵聲二卷)
43、本院107年度偵聲羈字第88號卷(稱影聲羈卷)44、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卷(稱訴字卷)
(續上頁)
45、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2號卷(稱訴緝卷)
4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
偵字第107號(稱併警卷)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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