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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再
蕭陽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本件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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