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附民,282,2024071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告黃浚綾
被告劉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 年度金易字第8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旻穎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書記官吳秉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