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鍾岳庭
被 告 黃惠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黃惠華因113年度金易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鍾岳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