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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告代號AV000-H11219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 年度易字第128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旻穎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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