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0,司促,13240,201104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邱世德

債 務 人 邱秀珠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世德、邱秀珠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世德、邱秀珠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邱秀珠翁與所附證物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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