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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57號
債 權 人 蔡麗珠
債 務 人 王亞莉
債 務 人 葉林秀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亞莉、葉林秀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王亞莉、葉林秀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對王亞莉、葉林秀麗分別請求之確切金額各為何?
五、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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