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0,司促,14457,20110415,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57號

債 權 人 蔡麗珠
債 務 人 王亞莉

債 務 人 葉林秀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亞莉、葉林秀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王亞莉、葉林秀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對王亞莉、葉林秀麗分別請求之確切金額各為何?

五、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