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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明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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