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3,重訴,68,2017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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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郭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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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黃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請求減少價金關於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是否已經過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6年3月24日前具狀就上揭事項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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