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4,建,83,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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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梵華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原告即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1,3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09,8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
二者合計為91,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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