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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胡明達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 告 葉王麗綉
葉振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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