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4,訴,2075,2017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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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素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忠明
李忠進
李美枝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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