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1號
原 告 呂坤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林玉蘭(蘇榮一之繼承人)
蘇信雄(蘇榮一之繼承人)
蘇曉雯(蘇榮來之繼承人)
蘇順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玥鳳
被 告 大社東安宮
法定代理人 顏全家
被 告 蘇振勳
楊蘇蓮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豔驥
被 告 呂智信
王一輝
鄧香蘭
蘇致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蘇翠敏
被 告 黃瓊瑩
楊素芬
蘇唐民(蘇趙寶鳳之承受訴訟人)
蘇謝枝(蘇同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同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漏未記載被告蘇謝枝之「訴訟代理人蘇同發、住高雄市○○區○○路00號」,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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