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4,訴,678,2017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張瑞益
被 告 藍文章
藍文義
黃永結
黃福裕
黃文滔
黃信雄
黃泮池
黃子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億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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