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4,重訴,101,20211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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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斌(韓周銘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8 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39,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0元×原審判決附圖四所示編號J 、J1至J4部分占用該地面積693 平方公尺(182 +58+58+94+301 =693 )=15,9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408 元,至其併對原審判決命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亦提起上訴,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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