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4,重訴,333,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金明
孫欽聰
劉清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4年度重訴字第33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 742,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6,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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